土地改革
一、定義以及政府為何要實施
(一)定義 (1)1949年起:三七五減租 佃農只需繳納50%(1-25%)=37.5%的給地主。若原本與地主的契約少於37.5%,則不能提高。以保障佃農的權益。 (2)1951年起:公地放領 現耕農可優先認購公有耕地,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。只要在規定期限內,繳清地價後即可擁有。 (3)1953年起:耕者有其田 減低田租,保障農民收入,扶植自耕農。 (二)政府為何要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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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如何實施(耕者有其田)
1~6,7~12,13~18,19~26 只要有田地的,都可以將手中的田地,換成水田7~12的等級。 |
- 實施過程與問題
(一)正面影響
利用農業來支持工業發展,再來鼓勵華僑以及外國投資
例如堂號,或是祭祀的共有土地 (2)四大公司股票嚴重高估 |
- 以後如何避免
- 要宣傳股票好處
因為有許多地主,不知道股票的好處,甚至不知道股票的功用,因此將這些股票,低價釋出。
- 條約要限制
當農民不再耕作時,土地還要還給政府
- 四大公司資料要準確估計
讓祭祀地可以多保留(因為這些土地是多人合資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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