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改革

一、定義以及政府為何要實施

(一)定義

(1)1949年起:三七五減租

   佃農只需繳納50%(1-25%)=37.5%的給地主。若原本與地主的契約少於37.5%,則不能提高。以保障佃農的權益。

(2)1951年起:公地放領

    現耕農可優先認購公有耕地,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。只要在規定期限內,繳清地價後即可擁有。

(3)1953年起:耕者有其田

減低田租,保障農民收入,扶植自耕農。

(二)政府為何要實施

  1. 希望可以讓人民耕者有其田,讓其得以維生,以及讓人民均富。
  2. 因為台灣佃農太多,如果天災來的時候,會有糧食問題。因此政府希望他們能轉變成自耕農。
  3. 記取在大陸時期的教訓,希望在台灣可以爭取廣大農民的支持。
  • 如何實施(耕者有其田)
  1. 土地分配
  1. 水田與旱田都分為26等

1~6,7~12,13~18,19~26

只要有田地的,都可以將手中的田地,換成水田7~12的等級。

  • 實施過程與問題

(一)正面影響

  1. 工業經濟得以發展

利用農業來支持工業發展,再來鼓勵華僑以及外國投資

  1. 負面影響
  1. 忽略團體共有

例如堂號,或是祭祀的共有土地

(2)四大公司股票嚴重高估

  • 以後如何避免
  1. 要宣傳股票好處

因為有許多地主,不知道股票的好處,甚至不知道股票的功用,因此將這些股票,低價釋出。

  1. 條約要限制

當農民不再耕作時,土地還要還給政府

  1. 四大公司資料要準確估計

讓祭祀地可以多保留(因為這些土地是多人合資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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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戰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