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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各位高中公民容易搞混的名詞,希望大家看完會比較容易看得懂
(1)附議
開會時突然出現個提案,看有誰贊同。
(2)覆議
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,10日內提出,立法院收到後15日內表決。若1/2以上贊同維持原案,行政院就繼續。
(3)復議
立法院對已通過的案子認為有錯誤或不當,允許在一定的條件下,由立法院於同一會期中可提出再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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